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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新一屆國務院領導同志分工確定的信息

    小昭 精選百科 2023-03-18 15:02:12 27540 0

    今天,小編為大家分享新一屆國務院領導同志分工確定,以及的相關內容,然我們一起看看吧!

    國務院總理李強3月17日主持召開新一屆國務院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宣布國務院領導同志分工和國務院機構設置,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國務院工作規則》,對政府工作作出部署。李強強調,要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緊緊圍繞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中心任務開展工作,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不懈奮斗。

    李強指出,本屆政府任期的五年,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開局起步的關鍵時期。本屆政府的工作,就是要把黨中央的決策部署貫徹好、落實好,我們每一位同志都要當好執行者、行動派、實干家。

    李強指出,要按照黨中央對今年工作的部署,著力抓好重點任務落實,在新的起點上推動各項工作開好局、起好步。

    李強強調,要全面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大興調查研究之風,認真落實機構改革任務,堅持嚴格依法行政,提高創造性執行效能,為完成各項目標任務提供有力保障。

    政府領導分工中,”分管”和”聯系”分別是什么意思?

    分管部門指該領導直接負責的部門,該領導對其分管部門有決策權;聯系部門僅為業務需要進行聯系的部門,對該部門領導沒有決定權。

    例如國務委員楊晶的職責:

    1、負責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協助負責監察工作。

    2、領導國務院辦公廳、國家行政學院工作。

    3、分管國務院參事室、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研究室。

    4、協助聯系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

    解析為:

    “負責”:指領導班子分工中,他主管的事務 ;

    “分管”:指他作為領導班子成員,分管的單位(部委) ;

    “領導”:楊晶兼任國務院秘書長、機關黨組書記,也就是相當于國務院辦公廳主任,自然對國務院辦公廳的工作全面負責,是辦公廳的一把手,領導國辦的工作 ;

    “聯系”:非國務院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外的單位(部委),因業務上同國務院有交集,國務院領導成員根據分工,進行對口聯系、協調。

    擴展資料:

    分管日常工作與主持工作的區別:

    分管日常工作,一般指的是“二把手”協助“一把手”負責全面工作,即各級政府常務副職和各級政府部門黨組(委)副書記、副部(廳、局、辦、委)長,負責處理政府或部門的日常事務。

    而主持工作,則是在“一把手”空缺或外出期間,“二把手”受指定或受委托全權負責政府或部門的工作。分管日常工作是一種分工行為,主持工作則是一種授權行為。

    參考資料:上海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工作分工

    中央領導的職稱排序是怎么排的?

    現有國家機構體系

    1、 國家機構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單一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

    2、公務員(官員)級別

    一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國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全國政協主席

    二級:中共中央政治局成員 書記處成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國務院副總理 國務委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 全國政協副主席 最高法院院長 最高檢察院檢察長

    三級:國務院各部部長 部黨組書記 省委書記 省長 省人大主任 省政協主席 最高法院部級副院長 最高檢察院部級副檢察長 中紀委副書記

    四級:副部級 副省級 最高法院副部級副院長 最高檢察院副部級副檢察長 省高院院長 省檢察院檢察長

    五級:司長 廳長 地級市長 巡視員

    六級:副廳級 副市級 助理巡視員

    七級:處長 市局長 縣長 調研員

    八級:副處級 副縣級 助理調研員  九級:科長 市處長 縣局長 鄉鎮長 主任科員

    十級:副科長 股長 鄉鎮助理 副主任科員

    十一級: 科員 縣以下公務員

    十二級: 辦事員 及其他人員

    3、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

    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5、黨領導機構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政治局:簡稱“中共中央政治局”或“中央政治局”,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中央政治局”的成員稱“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簡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或“政治局常委會”,成員簡稱“政治局常委”) 政治局、政治局常委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職權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簡稱“中共中央軍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性質不同。) 中央軍事委員會與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事實上是同一機構兩塊牌子,不是合署辦公。對武裝力量發布的命令一般僅使用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名義、或以中央軍委的作為統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聯合發布命令是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名義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紀委”):為中共中央的檢察監督機關,具有黨風、黨紀和反腐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作為黨的機關,紀委在地方各級,通常與政府的反腐機關監察部門合署辦公。

    6、 國防體制

    中國的最高國防領導機關是中央軍事委員會,它既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軍事機關,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的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的最高指揮機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它實行主席負責制,所以實際上中央軍委主席為軍隊統帥。由于中國特有的政治,政權穩定時期軍委主席一般由中共中央總書記(主席)兼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下屬的一個部門,是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決議設立的,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設立的一個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國務院設立國防部,一切需要由政府負責的軍事工作,則經國務院作出相應決定,通過國防部或以國防部的名義組織實施。國防部在接受國務院領導的同時也接受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需要國防部辦理的事宜,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分別辦理。

    7、軍區設置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區領導機關是根據國家的行政區域、地理位置和戰略戰役方向、作戰任務等設置的一級軍隊組織,是戰略區域內合成部隊的軍事領導指揮機關;直屬中央軍委領導。其主要任務是負責轄區內諸軍兵種部隊合同作戰的統一指揮,領導管理轄區內的民兵、兵役、動員工作和戰場建設。軍區機關設有司令部、政治部、聯勤部裝備部等機構?,F有7個軍區:沈陽軍區、北京軍區、蘭州軍區、濟南軍區、南京軍區、廣州軍區、成都軍區。

    除臺灣以外,設立了省級軍區。 軍分區是在省軍區范圍內劃分的軍事區域所設立的軍隊一級組織,以領導機關駐地命名。軍分區屬省軍區建制,同時是中國共產黨地區(省轄市、自治州、盟)委員會的軍事工作部門和地區行政公署(省轄市、州、盟政府)的兵役工作機構,受省軍區和中共地區(省轄市、州、盟政府)的雙重領導。

    衛戍區——擔負首都警衛和守備勤務的軍隊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于1949年6月成立平津衛戍司令部。1959年1月改為北京衛戍區。北京衛戍區屬北京軍區建制,同時是中國共產黨北京市委員會的軍事工作部門和北京市政府的兵役工作機構,受北京軍區和北京市黨委、政府的雙重領導。設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等領導機關。下轄衛戍部隊,領導北京市各區(縣)人民武裝部。負責北京地區的軍事警衛、守備任務,開展民兵、兵役和動員工作,維護軍容風紀,協助地方維護治安等。警備區——中國人民解放軍在重要城市或戰略要地設立的軍隊組織。警備區屬軍區建制。設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等領導機關。城市警備區,同時是中共市委員會的軍事工作部門和市政府的兵役工作機構,受軍區和中共市委、市政府的雙重領導,轄警備部隊,領導區、縣人民武裝部,負責所在城市的警衛、守備和民兵、兵役、動員工作。要地警備區,轄守備部隊,主要負責戰略要地的警衛、守備。

    要塞區——在海防要地設立的軍隊組織。一般轄有守備部隊、分隊。防區筑有永備工事,配備較強火力,儲備充足物資,形成獨立的防御體系。要塞區隸屬于軍區,設有領導機關,擔負本區域的設防和堅守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于1958年起各海防要地設立要塞區。

    守備區——在某些軍事要地設立的軍隊組織。隸屬于軍區或要塞區,轄守備隊,擔負所在軍事要地的堅守和設防任務。

    中央軍委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對各軍區、海軍、空軍、第二炮兵實施作戰指揮。駐各軍區的陸軍集團軍和兵種部隊歸所在軍區建制領導和指揮。部署在各軍區的海軍、空軍部隊,建制歸海、空軍,受軍區和軍委海、空軍的雙層領導。軍區內三軍聯合作戰行動由軍區統一指揮。第二炮兵在軍委集中領導下,實施垂直指揮。省軍區、軍分區、縣(市)人民武裝部隸屬軍隊系統,歸所在軍區建制領導,同時又是所在省、地、縣(市)黨委的軍事工作部門和政府的兵役機關。

    11、中央警備團:即中南海警衛團。原歸屬公安部,1959年歸北京衛戍區節制,1961年歸總參節制。

    8、 情報體制

    中國的情報系統也分為國安和軍情兩個系統,分別是國家安全部和隸屬于總參謀部的2部和3部。兩個系統各有分工,工作側重點不同,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也會展開合作,情報資源共享。

    國家安全部中國政府唯一對外公開承認的情報機關,也是中國情報及治安系統中,政府參與層面最廣的一個單位。它成立于1983年7月,由原中央調查部、公安部兩個主要單位,以及統戰部、國防科工委等部份單位合并而成,是一個針對他國之國家資源做全面性諜報工作的情報組織。國家安全部的任務角色,主要是執行中國政府對于世界情勢的掌握為重點,除了廣泛收集各國的軍備動態之外,對于各國對于中國政府所采取的態度,以及該國對中國的經貿前景等,均列入情報收集的范圍。此外,國家安全部還負責國內的反間諜工作,監視各國在華可疑分子,打擊外國在華情報網,抓捕間諜及我方叛徒。其性質和蘇聯克格勃相同。

    總參情報系統分為2部、和3部,早在紅軍時期就已組建,并為中國的解放戰爭事業做出了重大貢獻。建國后戰功卓著的李克農大將正式組建總參2部和3部,并出任第一屆3部部長??倕④娗橄到y工作方針非常明確,主要負責偵察各國有關軍事情報,外軍的裝備、部署、編制、作戰意圖、方向等軍情都在偵查范圍之列。此外,還負責軍隊內部保衛及反間諜工作。從分工上看,2部負責管理內外勤特派人員及駐外各國武官,3部主要負責技術偵察,包括監聽、密碼破譯、無線電偵察等。各部下轄若干局分別負責臺灣、美國、歐洲等方向工作。99年克林頓總統訪華時,就是由總參3部三局負責全程技術保障與偵察。

    三、. 現有區域機構體系轉自

    理論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的行政區劃基本上分為省、縣、鄉三級管理。但在中國大陸的行政區域管理實際中,現行的管理體制實際上沿用了國民政府管理方式。除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外,每個省、自治區的行政區劃的管理無一例外仍舊按地市級行政區(含副省級城市)、縣級行政區(含副地司級行政區域)和鄉鎮(含副縣級行政區域)三級管理。中國大陸特色政治在行政區劃管理上還體現為地市級行政區包括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以前為專區,政權為專員公署)、自治州和盟(內蒙古),其機構設置上除了各有側重以外其他大同小異。從1980年代以來,絕大多數地級行政區都改名為地級市。

    最高行政首長對應的行政級別,中央政府管轄的一級行政區(省、自治區與直轄市)的省長為省級(部長級,或稱省軍級),兼任政治局委員者享受副總理級待遇,可以在頭銜前掛“黨和國家領導人”稱呼。副省級城市的市長為副省級(副部級),一般地市級行政區的最高行政長官為行政級別為地市級(地廳級,或稱地師級),縣級行政區最高行政長官為縣級(或稱縣團級),但是直轄市下屬的區、縣享受地級市待遇(重慶部分縣除外)?;鶎诱噜l鎮一級的最高行政長官為科級,直轄市的鄉鎮享受處級待遇,其他依次對應。 因此,實際上中國的行政區域和官員的行政級別,有正?。ú浚┘?、副省部級、地市級、副地市級、縣級、副縣級、科級和副科級共計8個層次。

    干部級別排序從小到大及職務

    職務與級別:

    (一)辦事員:二十七至十九級;

    (二)科員:二十六至十八級;

    (三)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二十四至十七級;

    (四)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二十二至十六級;

    (五)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二十至十四級;

    (六)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十八至十二級;

    (七)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十五至十級;

    (八)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十三至八級;

    (九)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十至六級;

    (十)部級正職,省級正職:八至四級;

    (十一)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四至二級;

    (十二)國務院總理:一級;

    (十三)國家主席:一級。

    擴展資料:

    (一)正國級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全國政協主席,中央政治局常委。

    (二)副國級

    中央軍委副主席,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紀委書記,中央書記處書記,全國政協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注:正國級、副國級領導同志統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黨和國家領導人。)

    (三)省部級正職

    包括各個省級行政區的省委書記、省長、省政協主席、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等、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直轄市市委書記等。以及國家各部部長等。

    (四)副部級

    包括各個省級行政區的省委副書記、副省長、省政協副主席、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省人大常委等(直轄市市委副書記等。以及國家各部副部長等,還有一些行政級別是正廳但是必須要副部級來兼任的,一般認為那個單位是副部單位,如省宣傳部、組織部、紀委等必須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書記任。

    (五)正廳級

    以前叫廳局級,主要是地級市(各自治州)市委書記、市長、市人大主任、市政協主席、省級下屬單位,如省公安廳廳長、國家各部下屬單位,如外交部新聞司司長。(注:正廳長級以上為高級領導干部。)

    (六)副廳級

    地級市市委副書記、市委常委、市人大副主任、副市長、市政協副主席,省級下屬單位,如省委宣傳部副部長、國家各部下屬單位,如外交部新聞司副司長等,還有一些行政級別是正處但是必須要副廳來兼任的,一般認為那個單位是副廳單位,如市政法委,市宣傳部、組織部、紀委等必須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書記兼任。

    (七)正處級

    包括縣(縣級市、區、旗等)委書記、(區)縣長、(區)縣人大、(區)縣政協主席、市各單位局長,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還有廳級各單位下屬,如省公安廳X處,省委辦公廳主任等。

    (八)副處級

    包括縣(縣級市、區、旗等)委副書記、縣(區)委常委、(區)副縣長、(區)縣人大、(區)縣政協副主席、市各單位副局長,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還有廳級各單位下屬,如省公安廳X處,省委辦公廳副主任等。

    (九)正科級

    包括鄉、鎮、辦事處黨委書記、鄉長、鎮長、辦事處主任、以及鎮級人大等,還有處級下屬,如縣公安局長等。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正職,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正職,各鄉鎮黨委,政府正職,國有正科級企業的正職,縣屬重點中學正職。

    (十)副科級

    包括各鄉、鎮、辦事處黨委副書記、黨委委員、副鄉長、副鎮長、辦事處副主任、以及鎮級人大副主任等,還有處級下屬,如縣公安副局長等。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副職,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各鄉鎮黨委,政府副職,國有正科級企業的副職。

    (十一)正股級

    鄉科級再往下,就是所股級,一般是鄉里邊財政所、派出所的所長的,科員也是該級別。

    國務院的職權

    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并且領導不屬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擴展資料

    國務院的部門設置

    2018年3月22日 《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規定部門設置如下:

    國務院設置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26個)、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1個)、國務院直屬機構(16個)、國務院辦事機構(2個)、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9個)、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16個)。

    2018年3月22日,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公布。這次改革,國務院正部級機構減少8個,副部級機構減少7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是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的機構。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務院辦公廳,為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的機構。強化服務職責,加強應急、督查工作,進一步發揮參謀助手和運轉樞紐作用。增加指導、監督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務院組成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教育部對外保留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牌子??茖W技術部對外保留國家外國專家局牌子。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外保留國家航天局、國家原子能機構牌子。自然資源部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生態環境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置的,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特設機構。

    國務院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根據黨中央決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黨委,履行黨中央規定的職責。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范圍是中央所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務院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體育總局

    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

    國務院參事室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國家統計局

    國家醫療保障局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牌子。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在中央宣傳部加掛牌子,由中央宣傳部承擔相關職責。國家宗教事務局在中央統戰部加掛牌子,由中央統戰部承擔相關職責。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務院辦事機構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研究室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在中央統戰部加掛牌子,由中央統戰部承擔相關職責。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與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在中央宣傳部加掛牌子。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新華通訊社

    中國社會科學院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中國氣象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科學院

    中國工程院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行政學院與中央黨校,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作為黨中央直屬事業單位。 [3]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國家信訪局(由國務院辦公廳管理)

    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

    國家煙草專賣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自然資源部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

    國家文物局(由文化和旅游部管理)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由應急管理部管理)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

    國家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管理)

    國家鐵路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

    國家郵政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

    國家移民管理局加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牌子。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加掛國家公園管理局牌子。國家公務員局在中央組織部加掛牌子,由中央組織部承擔相關職責。國家檔案局與中央檔案館、國家保密局與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密碼管理局與中央密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序列。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是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劃分的一個部門。承擔跨國務院行政機構的重要業務工作的組織協調任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務院

    中國國務院最新議事規則是什么?

    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國務院公布了最新的《國務院工作規則》。

    國 務 院 工 作 規 則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國務院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一、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中央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制定本規則。

    二、國務院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三、國務院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于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五、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六、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總理、國務委員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總理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

    九、總理出國訪問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總理代行總理職務。

    十、各部、各委員會、人民銀行、審計署實行部長、主任、行長、審計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各部、各委員會、人民銀行、審計署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制定規章,發布命令。審計署在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國務院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國務院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健全宏觀調控體系,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三、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范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十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國家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法律議案和行政法規等,由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十八、國務院各部門提請國務院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當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十九、國務院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國務院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國務院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二十二、國務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制定行政法規,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行政法規、行政措施或決定。擬訂和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

    行政法規實施后要進行后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三、各部門制定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臺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國務院;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國務院批準。部門規章應當依法及時報國務院備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審查并定期向國務院報告。

    二十四、提請國務院討論的法律草案和審議的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行政法規的解釋工作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五、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六、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國務院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九、國務院要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行政法規;自覺接受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國務院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國務院報告。

    三十一、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國務院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規章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二、國務院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國務院報告。

    三十三、國務院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國務院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三十四、國務院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五、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六、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七、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八、國務院實行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制度。

    三十九、國務院全體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組成,由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部署國務院的重要工作。

    國務院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由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法律草案、審議行政法規草案;

    (三)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國務院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一、提請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后提出,報總理確定;會議文件由總理批印。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文件和議題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二、國務院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國務院常務會議,向總理請假。國務院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國務院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國務院辦公廳匯總后向總理報告。

    四十三、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紀要,由總理簽發。

    四十四、國務院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國性會議,不以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召開,不邀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國務院批準。全國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十章 公文審批

    四十五、各地區、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除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四十六、各地區、各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批的公文,由國務院辦公廳按照國務院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國務院領導同志轉請其他國務院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總理審批。

    四十七、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發布的命令,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總理簽署。

    四十八、以國務院名義發文,經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后,由總理簽發。

    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發文,由國務院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可由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簽發或報總理簽發。

    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要求國務院批轉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第十一章 紀律和作風

    四十九、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國務院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國務院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國務院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國務院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國務院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國務院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國務院同意。

    五十一、國務院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五十二、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十三、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五十四、國務院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要地方負責人到機場、車站、碼頭及轄區分界處迎送。

    五十五、國務院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國務院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十六、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離京出訪、出差和休養,應事先報告總理,由國務院辦公廳通報國務院其他領導同志。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京外出,應事先向國務院辦公廳報告,由國務院辦公廳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報告。

    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本文文章新一屆國務院領導同志分工確定介紹到此就結束了,希望對各位小伙伴們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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